***与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7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2民初983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龙店乡龙店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
住所:邢台市清河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然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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