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应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25民初2945号
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18日生,住襄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史应国,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曼,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长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北段。
负责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阳长鑫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史应国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史应国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