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9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南段23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9-10)。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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