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0民初3948号
原告:***,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启发,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谭红艳与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谭红艳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红艳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红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谭红艳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丹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