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9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0财保86号
申请人:***,女,生于1975年5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总经理。
申请人谭红艳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30万元。申请人谭红艳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谭红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谭红艳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喻传蔚
书记员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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