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海与马会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07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462-2号
原告韩东海,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
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任董事长。
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诉被告马会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东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保全费1400元,由原告韩东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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