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822民初972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法定代表人:魏信飞,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因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由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吸收合并,且依法注销。本院裁定准予变更本案原告为永丰公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丰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共计4084630元;2、判令两被告自2017年5月3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累计拖欠货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为441140.04元);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8日,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承建的“军民结合产业园”项目供应混凝土。被告延迟或拒付货款,每日按总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双方多次对账,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告仍欠付货款4084630元。后经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货款。被告***系“军民结合产业园”的实际承包人,应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据合同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现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由永丰公司吸收合并,并承继债权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诉请,本院归纳本案有待查明的事实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永丰公司是否有权承继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的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企业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证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就军民结合产业园项目的混凝土采购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形成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对材料名称、砼级别及单价、双方结算及付款方式等均作出明确约定;3、混凝土销售对账单十四份、催款函一份,证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送货的情况,军民结合产业园项目于2017年10月1日完工,截止于2017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金额为4084630元。4、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吸收合并说明、关于同意南方水泥压减方案的批复、合并协议、注销证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由原告吸收合并,且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即原告承继。
原告举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案情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8日,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承建吉水县城西工业园的“军民结合产业园”项目供应混凝土,结算方法与付款方法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在供应混凝土后,每次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无误签名盖章。垫资额度为200万整,满垫资额度之后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以此类推。该项目在封顶供砼后30日内由被告一次性全部付清给乙方。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每次提供给被告的预拌混凝土必须按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随车提供的《送货单》标明的方量(含泵送沙浆)以及《对账单》,经被告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授权代表***、**(其中,任何人签字均视为有效。若被告授权代表变更,应书面通知原告。否则,仍视为被告原授权代表签证有效)验收、结算签字确认,并作为具有法律约效力的结算依据。违约责任为如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则被告应按合同违约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总欠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本合同落款处有被告***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签字和盖章。合同签订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依照约定供应混凝土。经双方最后即于2017年11月4日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货款4084630元。此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另查明,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由永丰公司吸收合并,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永丰公司承继。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材料,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清偿货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由永丰公司吸收合并,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永丰公司承继。原告永丰公司要求被告清偿货款,及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84630元及以货款40846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0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青运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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