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2财保84号
申请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金滩镇南坑新居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77963140Q。
法定代表人:戴俊。
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法定代表人:魏平根。
申请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该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受理。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4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4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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