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信(遵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民初5661号
原告:**,男,***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盛、周丹,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信(遵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樱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LN5H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信(遵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2018年8月15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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