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9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104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4200,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
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经多次查询无银行存款、无债券、无金融理财等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签署拘留决定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实施,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临控。现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法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洋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