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执行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824行初7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水县洪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014820368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社会保障股股长。
第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以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东宇
审判长皮继军
人民陪审员钟发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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