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至信(遵义)大健康产业园北区工程在新蒲镇范围内,属一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