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信(遵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3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民初10823号
原告:XX,男,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盛,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信(遵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樱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信(遵义)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95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至信(遵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至信(遵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樱花大道建设至信(遵义)大健康产业园北区首期工程,将工程发包给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万公司将钢筋部分劳务发包给原告,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工程款,经审计,*西昌万差欠原告工程款2***795元,因该工程未完工,但江西昌万公司已经从该项目撤离,故原告以上述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信(遵义)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魏信儿、***、**、***、***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向原告XX进行释明且也要求追加上述当事人作为被告。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同意被告的追加申请。因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协助本院向魏信儿、***、**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及传票,且原告XX在规定的时间内也未向本院提供***、***、**的相关信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驳回起诉”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退回原告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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