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3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权良军,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民工工资、工伤赔偿款、材料款等共计160***10.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68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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