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3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9190M。
被执行人:权良军,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关于本院执行的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民工工资、工伤赔偿款、材料款等共计160***10.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000元。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18)赣0191执335号执行裁定书。
2、2018年7月1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车辆、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根据反馈结果,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982.76元,此款抵扣执行申请费。
3、2018年7月22日,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权良军、***,二被执行人未按传唤通知到院。
4、2018年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5、2018年8月2日,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南昌市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6、2018年8月16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权良军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财产。
7、2018年8月***日,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未在户籍登记地址生活,下落不明。
8、2018年9月20日,本院发出调查令,委托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
9、2018年10月20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10、2018年1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6***910.18元,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申请费5706.2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万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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