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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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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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20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勤州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布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章冲,成年。

被告临安市玲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冲、临安市玲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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