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20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勤州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布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章冲,成年。
被告临安市玲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冲、临安市玲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