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12民初809号
原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溪建工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原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8年3月6日裁定转普通程序审理,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承建了青海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水岸豪庭项目,而自行收取他人的保证金100万元,而该工程合同订立在原告名下,致使原告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扣划1060163.08元,且为此支付诉讼费50600元。为此费用承担问题,2017年11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笔欠款1110763.08元,若未足额支付,则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解决此纠纷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为此,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110763.08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共计1360763.0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代理费发票一份。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其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基于本人承建的青海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水岸豪庭项目,而自行收取***、赵某各自50万元保证金,又该项目合同订立在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而致使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扣划人民币1060163.08元(每人530081.54元)并为此支付诉讼费2.06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1万元。但该纠纷的法律责任完全应由本人承担,故特立以下欠据:今本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结欠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110763.08元(壹佰壹拾壹万零柒佰陆拾叁元零捌分),此款本人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本人自愿立即按照未付金额全额支付,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且承担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解决此纠纷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欠款人:***身份证号:日期:2017年11月3日”。后因被告未能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与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所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为5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下属青海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后又与他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取他人保证金100万元,后劳务承包合同因故未能履行,导致案外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等,经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了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的民事法律责任;此后,被告基于相应的工程项目系其承建,相应的款项应由其承担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金额、时间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能按欠条载明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其还相应承担欠条所载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解决此纠纷而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110763.08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310763.08元。该款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由被告***承担原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该款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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