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1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50岁。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475号执行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