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81民初768号
原告:***,男,***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高州市文明路18号。
负责人:丁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黎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速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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