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0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471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区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5TBGB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与香港南洋星国际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尚需进一步查明。香港南洋星国际集团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甜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