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15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8民初353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慕林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XXX幢XXX-XXX室。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XXX号院E楼5层05.161房间。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豪泰大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福生,该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源讯分公司)、被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讯公司)以及第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公司)买卖合同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原***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6)沪0108民初3529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沪0108民初3529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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