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5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20民初11159号
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40,000元;2.被告偿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发生加工承揽关系,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承建的****工地提供防火门。原告按约完成并已交付加工物,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款。至2015年7月4日,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再支付原告加工款140,000元,2个月内付清,双方不再发生纠缠。但被告至今未付,经催讨未果。
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总加工款596,548.55元无异议,已支付了450,000元,由于原告项目跟不上进度,耽误消防验收,增加了成本,原告没有按照图纸加工,应扣除40,000元,愿意支付100,000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防火门结算清单及数量清单,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承建的****工地加工制作防火门。原告完成加工义务。2015年6月30日,双方出具防火门结算清单,确定总金额为596,548.55元,但结算单载明“该价格不包括:1.所承包的项目跟不上进度造成内墙涂料、楼层电缆等不能施工及耽误消防验收2个月时间,未完成的工作量费用增加;2.强弱电井门图纸要求是双开的实际做单开;3.部分防火门安装缺陷没有修补。”
2015年7月4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再支付原告140,000元(结算价596,548.55元扣除已付款450,000元及质量一次性扣款6,548元),2个月内解决,以后不再发生纠缠。原告方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方项目经理***在该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从2015年7月4日的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是双方对质量问题扣款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表明以后不再纠缠,说明双方已对加工项目出现的问题做了结算,现被告再提出质量、延期施工等问题,有违当时做出的约定,并且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延期施工的损失,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支付加工费1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于2015年9月4日前付清款项,理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140,000元;
二、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1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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