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381行初93号
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瑞安市XX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戴进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瑞安市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XX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勉
人民陪审员*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