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1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7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耿镇渭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科,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17执恢3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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