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鲁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7民初1725号
原告:西安鲁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高桥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107343921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素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5370。
法定代表人:楼仲世。
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丰登南路2号盛华大厦10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4693804326F。
负责人:***。
被告:**,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鲁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具体履行地为西安市高陵区景秀天下项目工地,属于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戈超
人民陪审员樊昱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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