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1945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委贺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92684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369.00元,减半收取计168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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