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7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1945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委贺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92684XU。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称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应付账款15345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