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3680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黄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401535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3336.5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