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28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369号
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敏丰,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401535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3336.5元,由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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