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22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昌执字第486-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西山小区西侧(碣阳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兴昌里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令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应支付买卖合同纠纷款281565.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每日49.27元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87元。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00×××93存款312820.21元(本金281565元,违约金20366.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88.67元)至昌黎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锡友
审判员马海军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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