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17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32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竭阳大街西段热力公司院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赔偿***100482.65元,诉讼费2309.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105342.24元(含利息1142.7,执行费1407.2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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