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5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2民初1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杨修建,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翟帅(实习),系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坡北街3号18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4609131N。
法定代表人:于新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深义诉被告***、杨修建、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2018年3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厉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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