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范营乡第一初级中学与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4民初2855号
原告:沈丘县范营乡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沈丘县范营乡林斋公营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坡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于新华,经理。
原告沈丘县范营乡第一初级中学与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沈丘县范营乡第一初级中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范营乡第一初级中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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