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2555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