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2民初388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花园9号楼2单元1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739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姜新生诉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新生至今日已过七天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新生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