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金天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005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勤,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金天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天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金天达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2017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89098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2017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8909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890987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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