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2民初36973号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24号,实际经营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紫御国际大厦4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祁春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北京市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热力工程换热站施工承包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已完成工程款18.2057万元、设备赔偿款72.460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合同协议书》,原告承包被告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热力工程换热站之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款395万元,工期为2014年9月12日开工、2014年11月15日竣工,由于被告未能在开工前完成土建基础工程导致原告无法如期进行地面设备的安装施工,至2014年12月1日,原告完成了地面之外的全部工程。原告曾就催促被告尽快完成土建基础工程、因被告原因导致延期入场所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问题以及被告口头要求更改部分设备的技术方案签订补充合同等事宜多次发函致被告。被告至今仍未进行设备安装必须的土建墙体砌筑工程,已单方终止合同,原告已于2014年9月26日就已经为被告项目采购了3台设备,价款为224.8675万元,并已付定金5万元,设备供应方也早已按照原告要求的规格、质量、技术标准制造完成,一直在催促原告提货,因被告的拖延已经造成原告方对供货方的违约,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赔偿供货方货款30%的违约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关于合同的问题,涉案工程是给租户安装供暖设备的,现在这个设备不再进行安装了,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我方没有异议,对于已完成工程款的数额,我方有异议,需要核实,关于原告主张的设备赔偿款,我方认为这是另一个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7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热力工程换热站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富壁路与徐尹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北京市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热力工程换热站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合同固定总价为395万元。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2014年12月1日,原告、被告及中咨工程监理公司三方签署了《确认函》,对于原告已完工的工程量及剩余的材料进行了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结算价款不认可,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通过摇号的方式依法委托了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被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500元。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结合鉴定意见书,共同确认已完的工程款是153367.95元,剩余的材料款是23319.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设备赔偿款,原告称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指定要求特定的设备,原告为此与北京和鑫博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248675元,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现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对于买卖合同的洽商过程,其没有参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在被告处进行备案,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其无法确认,如果他们之间确实履行了合同,应该提交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原告现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被告在2018年2月2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18年2月2日解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含材料款)182057元的诉讼请求,现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一致确认已完工程量及材料款共计176687.35元,对该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设备赔偿款,现原告仅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再提供其他证据,由于该部分诉求涉及到案外人,在现有的证据情况下,对于原告的该项诉求,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北京市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热力工程换热站施工承包合同》于2018年2月2日解除;
二、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已完工程款176687.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2866元,由原告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58元(已交纳),由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