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4426号之五
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西外环路北首。
被申请人: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2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
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等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祥晨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11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开户行账户冻结日期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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