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7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02民初387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冯硕,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乌兰木伦镇和谐大厦。
委托诉理人XX毅,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公司员工。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乌海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与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负担25元,2830元退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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