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法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1民初43号
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石文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874054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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