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大鹏建材经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1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津011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大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士若,经营者。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合肥市包河区大鹏建材经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12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现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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