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民终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1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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