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顾桥镇开国建材门市部、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6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财保128号
申请人:凤台县顾桥镇开国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红旗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NX1GU11。
经营者:常开国,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596640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凤台县顾桥镇开国建材门市部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凤台县顾桥镇开国建材门市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担保人***名下的皖D×××××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指定由担保人***负责保管提供担保的财产。在保全期间,对提供担保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案件申请费2398元,由申请人凤台县顾桥镇开国建材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许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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