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6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11民初664号
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懿,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江西**(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先代电梯公司)为与被告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粤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代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粤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代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龙粤投资公司支付先代电梯公司电梯购置款623790元、安装调试费3731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8972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粤投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先代电梯公司与龙粤投资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钻石广场电梯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先代电梯公司负责龙粤投资公司“钻石广场”项目的电梯供货、安装、双方就合同价款、技术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履行地点、质量要求等作出了约定。
上述《供货安装合同》签订后,先代电梯公司依照龙粤投资公司指示履行了其中12台(其中KON××ECE7台、KO××AEC5台)电梯供货及安装义务,并先后于2017年2月16日、4月27日、5月16日取得所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以上电梯购置费4158600元、安装调试费533000元(共计4691600元),至先代电梯公司起诉之日,龙粤投资公司尚欠电梯购置费623790元、安装调试费373100元未予支付。
龙粤投资公司辩称: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真实没有异议。2、先代电梯公司所主张金额与事实不符,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12月26日止龙粤投资公司共向先代电梯公司支付了3732173元,仍欠龙粤投资公司959427元未支付,与先代电梯公司所主张的金额996890元,相差37463元。
先代电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先代电梯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复印件、龙粤投资公司营业信息打印件。证明:先代电梯公司、龙粤投资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钻石广场电梯供货安装合同。证明: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先代电梯公司负责龙粤投资公司“钻石广场”项目的电梯供货、安装,第一批次的L12-L23十二台电梯供货安装总价款为469.16万元;
3、监督检验报告(12份)。证明:先代电梯公司完成了供货合同当中第一批次电梯(L12-L23十二台电梯)供货及安装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先代电梯公司已履行了全部的安装及安装义务。
龙粤投资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龙粤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龙粤投资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银行回单(5张)复印件、付款的总明细表。证明:龙粤投资公司共向先代电梯公司支付了3732173元,仍欠先代电梯公司959427元。
龙粤投资公司对先代电梯公司所举证据1、2、3均没有异议;
先代电梯公司对龙粤投资公司所举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其中付款的总明细表中的最后一笔37463元没有回单,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核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认证如下:
对先代电梯公司提供的证据1、2、3龙粤投资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
对龙粤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1先代电梯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对证据2其中付款的总明细表中的最后一笔37463元没有回单,先代电梯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5日先代电梯公司与龙粤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钻石广场电梯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先代电梯公司负责龙粤投资公司“钻石广场”项目的电梯供货、安装、双方就合同价款、技术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履行地点、质量要求等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先代电梯公司依照龙粤投资公司指示履行了其中12台(其中KON××ECE7台、KO××AEC5台)电梯供货及安装义务,并先取得所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上述电梯购置费4158600元、安装调试费533000元(共计4691600元),龙粤投资公司尚欠先代电梯公司电梯购置费623790元、安装调试费373100元,共计99689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先代电梯公司与龙粤投资公司签订的《钻石广场电梯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权利。龙粤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电梯购置费、安装调试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电梯购置费623790元、安装调试费373100元,共计99689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996890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本欠款履行完毕止);
二、驳回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80元,由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志艳

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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