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6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终2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1605760K。
法定代表人:周云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1155号第1层B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89883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上诉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
代理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骆扬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万丽媛

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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