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与何某、泾川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7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泾川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章某、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泾川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川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章某手机185XXXX****通过短信告知了开庭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到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章某确认收到短信并认可其与何某是夫妻。但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开庭时,经本院询问,章某、何某明确表示不来,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说明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也不提交证据,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章某、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章某、何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章某、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祎晖

审判员张兴平

审判员宫在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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