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8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侯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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