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颖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8-08-01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7102民初64号
原告:岳颖,女,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颖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颖于2018年1月9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登记立案。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5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案件移送材料后于当日登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颖以已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颖在被告已履行义务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岳颖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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