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辽宁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执行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5-16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十堰市茅箭区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辽宁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中扣划本案的执行标的524766元和执行费764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