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健诚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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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0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9执保316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健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冀0929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7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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